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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民办实事 | 法治副校长开讲啦!冬奥相关法律小知识走进小学课堂



石景山区古城小学是离北京冬奥组委最近的小学。作为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市检一分院第七检察部干警结合学校区位特点,特别设计了以“冬奥扬帆 法护童行——与冬奥有关的法律小知识”为题的法治课,带领同学们在日渐浓厚的冬奥氛围中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



检察干警从同学们最有可能参与冬奥会的方式——当观众入手,以“能否独立购买冬奥门票”为切入点,向同学们介绍了8周岁对于他们的特殊法律意义,帮助他们理解“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买冬奥门票的钱从哪来”为引子,介绍压岁钱的法律意义,讲解同学们是否享有压岁钱的所有权,引导孩子和家长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检察干警还播放了冬奥宣传动画片,讲解滑雪运动中的三大风险来源,以及参与冰雪运动受伤后的法律责任承担。



除了冬奥相关的法律知识,法治课的内容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讲解,检察干警通过市检一分院原创短视频向老师和同学们讲解了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六大保护”。


除现场听课的班级外,法治课还面向全校师生同步直播。校方表示,法治副校长的授课紧贴学校办学教学实际,紧贴学生心智发展实际,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从同学们能接触、能处理的日常事务入手介绍与冬奥相关法律知识,让孩子们在享受冰雪运动带来乐趣的同时,树立法治观念、增长法律知识。



冬奥相关法律小知识

问题

同学们有哪些途径可以获得冬奥门票?是否可以独立购买奥运门票?

实际生活中,体育比赛、文娱演出一般都对独自观看的未成年人有年龄限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他人赠与的门票或者购买金额不大的冬奥门票。

解析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问题

压岁钱的法律意义?

从实质上看,给予压岁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当同学们作为受赠人接受了压岁钱时,压岁钱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即收压岁钱的小朋友)。尽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完全的,但是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是自出生时就具备的,所以压岁钱无论给多大的未成年人,都应当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

解析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问题

父母能处分子女的压岁钱吗?

保管并不代表处分,在父母不能证明处置子女财产是为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形下,无权处置子女的财产。父母给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或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

解析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问题

在冰雪运动中,如果是运动场馆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运动参与者受伤,这个责任如何分担?

运动风险的三大来源分别是运动者本身、运动场馆和第三人。作为冰雪运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运动场馆负有保障运动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但现实中,场所履行义务的不达标行为给体育活动带来了安全隐患和漏洞,并常常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或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由此运动场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解析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字:朱   里
图片:闫   昭
排版:周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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